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 瑞途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重磅公布

发布日期:2026-04-26  浏览次数:1684

时光见证创新力量,专业铸就经典案例。值此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瑞途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展示近一年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深耕与主要成果。

 

瑞途律师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复杂领域持续突破,以扎实的法律服务守护客户的核心智慧与商业成果。本次评选出的十大案例,既是团队专业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与创新主体共同捍卫知识产权的生动注脚。

 

瑞途律师事务所

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办案律师

孟坦、郭静、刘金凤、胡锋锋

 

案情简介

本案是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麦某、广州天河区某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典型意义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对原告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赔偿予以全额支持,彰显了法律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惩处,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二、“瑶海”商标及字号反不正当竞争案

 

办案律师

杜袁成、靳惠康、王泽洋、顾雪俏

 

案情简介

“瑶海”系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公司核准注册于家具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长期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经过持续多年的生产经营与广泛宣传推介,“瑶海”已与原告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明确的指代功能,具备相当市场知名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的双重载体,“瑶海”所累积的商业信誉和识别功能互为支撑、彼此强化,业已突破地名本身的描述性属性,形成独立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被告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原告享有“瑶海”系列商标专用权和字号的情形下,非但未予合理避让,反而通过迁移注册地址至瑶海区、变更企业名称、恶意申请注册近似商标等一系列行为,蓄意攀附原告的商誉,擅自将“瑶海”“瑶海心心”作为字号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经营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典型意义

被告使用行为并非基于客观描述地理位置或说明商品属性的必要,而是明显旨在利用原告的市场声誉。虽“瑶海区”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且该企业名称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该核准仅为形式审查,不构成其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的有效抗辩。瑶海心心家具公司的涉案使用方式必然引起市场混淆,已超出善意、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

这案件典型在于,“瑶海“反不正竞争案,突破了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形式上“规范使用”即不侵权的简单判断,深入考察侵权人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实质效果,对打击通过合法形式包装不正当意图的行为具有重要价值,是实践对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深化,有利的保护知名品牌。

 

三、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办案律师

蒋海军、金龙

 

案情简介

某医疗器械公司高管,伙同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将公司研发多年的新产品样机转移至几人新成立的公司,并带走了大量的技术资料、产品资料等相关资料,几人相继离职后。基于带走的资料和相关设备进行新的研发,并尝试向外推广,但并未产生实际销售,原医疗器械公司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组织人员工作,将涉案人员抓捕,并查获样机、带有原公司资料的笔记本电脑等资料,经过审讯、鉴定等一系列工作后,明确涉案人员侵犯原医疗器械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涉嫌职务侵占,检察机关以此提起公诉,最终进行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入选2025年度南京市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原公司人员带走公司资料的行为定性,以及没产生实际销售情况下,如何确定商业秘密案件损失数额,本案经过反复沟通以及论证,最终基于合理许可费用最终确定商业秘密案件损失数额,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标准,是南京市首例合理许可费用确定商业秘密案件损失数额的刑事案件,具有非常高的典型意义。

 

四、某直播引流带货案

 

办案律师

闫飞、王奇

 

案情简介

某直播引流带货案是一起通过"短视频引流-场景营造-商品销售"的新型侵权模式,通过多场景、全方位突出使用权利人商标,攀附商誉以达到侵权获利的目的。侵权行为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多个抖音账号(主账号拥有34.3万粉丝)实制权利人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语言和行为、产品摆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销售纽某等品牌的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场景化混淆”、“缩写标识混淆”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填补了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空白。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了“侵权代价低、非法获利高”的行业侥幸心理,也警示了所有直播从业者,不得利用算法规则和场景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从而推动整个行业从“流量内卷”向“合规竞争”转型,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该案先后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八大典型案例,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五、手持涂装模型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办案律师

韦超峰、王奇

 

案情简介

某公司的原创设计申请有外观设计,但被对手抄袭产品,并被对手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公开之前)。某公司作为初创企业,面对某对手公司的抄袭行为,既想要维权,又担心被诉而拖入消耗战,采取了“先无效后诉讼”的两步走策略:

首先,针对某对手公司抄袭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消除反制风险;其次,基于自身稳定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发起侵权诉讼。这一策略避免了消耗战,体现了中小企业以智取胜的维权智慧。

尽管涉案产品属小众模型工具,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范围广(覆盖淘宝、拼多多等40余店铺)、主观恶意明显(某对手公司被行业称为“抄袭大厂”)等因素,判令某对手公司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胜诉不仅为某公司挽回损失,更警示行业尊重原创。其成功经验鼓励中小企业在面对不平等竞争时,通过合理的维权策略,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而非被动妥协。其典型意义在于为中小企业应对行业巨头抄袭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范式,并凸显外观设计专利在创新保护中的关键作用。

 

六、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品名称和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办案律师

徐倩、郭静、刘金凤

 

案情简介

被告曾因侵犯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依法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其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委托人相关商品的行为。判决生效后,被告在同一网店继续销售"隼"、"龙牙"、"鬼斩"等球拍,虽然在球拍上不再标注商标,但是使用的依然是与委托人球拍几乎相同的图案、配色、文字标识,被告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与正品相同的名称,侵权情节严重,其"搭便车"、"傍名牌"意图显著。

 

典型意义

我方代理的原告的商品名称和装潢是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品名称和装潢首次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后续同类型案件影响意义重大。

 

七、北京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办案律师

徐倩、刘金凤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公司通过选取《千里江山图》的一部分,并通过对该部分进行临摹、二度创作,形成“千里江山局部图”美术作品,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浙江某公司向原告发送律师函,称原告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同时在多家电商平台针对原告销售产品发起投诉,导致原告产品下架。鉴于以上事实,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撒回发送的律师函及投诉,催告其在收到复函后的一个月内行使诉权。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一直未给予任何回复,也未撤回投诉。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王某的《千里江山图》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属于公有领域作品,社会公众可自由使用。本案双方作品均是对该公有领域作品的二次创作,并依据著作权的独创性原则认定原、被告各自登记的图案均构成独立作品。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原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上印制图案不侵害被告的著作权,同时还对原告提起的损害赔偿进行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利用公有领域知识产权进行二次创作并用于商业性使用的行为,法院对双方各自基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予以肯定,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原告不构成侵害著作权。充分发挥了裁判文书的价值衡平与行业引导作用,法院特别强调,对此类利用公有领域经典作品进行轻度二次创作并商用的情况,司法应在保护创作者积极性和促进文化传承、产业繁荣之间寻求平衡。过度保护单一创作成果可能会阻碍对公有领域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八、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含山某某

调味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办案律师

胡锋锋、周春霞、刘佳伟

 

案情简介

原告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1979 年,专注生产花椒油、麻椒油等调味品,系国内花椒油领域龙头企业。2023 年 12 月,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被告生产、销售的 “康川繁江” 花椒油产品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案涉产品使用的商标、瓶型、瓶贴及包装箱,在形状、构图、色彩、文字等方面,侵害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为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提供了新路径。一是在判断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备显著性时,可结合商标确权程序进行综合考量;二是针对权利人多次迭代更新包装、装潢样式,且设计风格缺乏连续性的情形,应结合在案具体证据,审慎认定其是否达到“一定影响”的标准。本案依托权利人在行业内的较高影响力,为被控侵权方运用权利人自有证据开展反向抗辩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思路。

 

九、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

 

办案律师

闫飞、周海丽

 

案情简介

被请求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直播平台经营的“某旗舰店”内销售、许诺销售的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电子产品,向某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合议组组织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专利侵权纠纷陈述了有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侵权比对。合议组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原则,又参考局部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判定的“独立侵权判定”方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在直播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电子产品周期短,需要快速保护,尤其是电子产品的特性,传统的专利案件中,很难区分要保护的设计要点与普通的功能点,而涉案专利采用虚实线结合的视图表达方式,其中实线部分限定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具体局部设计内容,实线突出了电子产品要保护的设计要点,而虚线部分仅表示产品的非保护区域,比如必须的功能区,同时也能用于明确保护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关系。证明了局部外观设计不但更加有利于解决电子产品的保护痛点,同时也提升了专利侵权比对的效率,降低了争议点。

 

十、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

 

办案律师

王亚军

 

案情简介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与无效请求人系同行业核心竞争对手,双方在市场份额、项目竞标等领域存在激烈竞争关系。在双方即将共同参与多个重点招标项目的关键节点,专利权人突然以涉案专利为依据,对无效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00万元,同时在行业内通过多种渠道广泛传播该侵权诉讼信息。此举不仅使无效请求人陷入突如其来的法律纠纷,面临巨额索赔风险,更对其品牌声誉、行业口碑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直接阻碍其参与重点项目投标的进程,陷入“诉讼缠身、竞标受阻”的双重困境。

为有效化解危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顺利参与重点项目投标,无效请求人紧急委托我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我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一方面高效应对侵权诉讼,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缓解诉讼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深入挖掘案件突破口,精准分析涉案专利的法律稳定性,同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全力推动案件高效解决。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涉案专利被全部宣告无效,侵权诉讼因权利基础丧失而顺利化解,无效请求人成功摆脱法律纠纷困扰,顺利参与重点招标项目并成功中标,最大限度降低了经济损失与品牌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所在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控领域的典型成功案例,凸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企业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案件核心突破点在于,我所团队精准检索到专利权人发明人发布的在先公开抖音视频,以此为关键证据,以“缺乏新颖性”为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成功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从根源上化解了无效请求人面临的百万侵权诉讼风险。

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并发文,全程仅历时4个月,高效快速的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缩短了无效请求人的法律纠纷周期,为其顺利参与重点项目投标争取了宝贵时间,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核心利益。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企业应对恶意侵权诉讼、破解专利维权困境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也充分彰显了我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与高效服务水平,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守住发展先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