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制度简介
发布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3782
欧洲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以及亚马逊的主要电子商务市场之一,在欧洲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同样的,如果出口产品在欧洲已存在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为了保证产品能够继续正常出口,减少或应对侵权风险,对已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无效为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
一、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形式及审查制度
1.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形式
根据《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表面结构和/或者由材料本身装饰形成的整体或部分产品外观。
与中国不同,欧盟外观设计包含两种保护形式,一种是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简称RCD);另一种是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简称UCD)。
其中,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就是我们常规所说的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一经注册,RCD权利人即可在欧盟27个成员国境内享有有效的外观设计专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存储含有他人RCD或与他人RCD实质相同的产品。也即,RCD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可以阻止第三方在欧盟境内使用该外观设计。RCD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每5年需续展一次,保护期限最长为25年。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欧盟,未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即从外观设计在欧盟境内被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或者披露之日起3年内,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商业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营销宣传、进出口含有他人UCD的产品。
但相较于RCD,一方面,UCD的保护期限只有3年;另一方面,UCD权利人在受保护期间也不享有UCD的独占使用权,其仅能限制他人以抄袭方式进行使用,而不能对他人独立创造出的相同设计主张侵权。
2.RCD的审查制度
欧盟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采用登记制,即欧专局仅对注册对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要求,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进行审查, 而不进行新颖性、独特性以及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审查。
二、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制度
任何人认为RCD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均可以向EUIPO申请宣告无效。由于欧共体外观设计不会对实质授权条件(新颖性、独特性)进行审查,这就会导致有些权利人可以直接利用稳定性较差的RCD对他人提起投诉或侵权诉讼。而一旦被投诉,轻则需要下架Listing,重则需要关店并冻结账户,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遭遇投诉或侵权诉讼时,建议企业进行积极应诉,尤其是可以考虑先对涉案RCD提起专利无效。一旦被无效,即视为外观设计权利自始即不存在。
1.RCD的主要无效理由
根据RCD保护条例,对欧共体外观设计提起专利无效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外观设计不符合保护条例第3条中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的定义;
(2)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3)外观设计是由使用该设计的产品技术功能决定的唯一设计;
(4)申请注册的人无权享有该外观设计;
(5)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6)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特殊标志或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其中,与在中国相同,检索并攻击RCD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为主要无效策略。根据《保护条例》第5条的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相同或实质相似外观设计已经被申请注册、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根据《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独特性,是指与现有外观设计相比,申请注册的设计给知情用户的整体印象不同。
在对RCD的新颖性和独特性进行检索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检索:
(1)检索是否存在更早登记的外观专利;
(2)尝试寻找在RCD申请日之前的销售链接、销售记录等;
(3)查找在RCD申请日之前的相关参展信息、新闻、宣传视频等。
2.RCD无效时的注意事项
但在对欧盟RCD提起专利无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也即,除了上述所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自己的其他在先公开均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造成影响。因此,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的在先公开/发表行为为其中一个重点检索对象。
而根据《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在设计人公开/披露其外观设计一年内递交RCD申请的,均不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一方面其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为一年,另一方面其对设计人在先公开的形式也没有进行严格限制,即设计人在RCD申请日前一年内的销售以及展出、宣传均不会导致RCD新颖性的丧失。因此,对RCD权利人自身的销售、展出、宣传等行为进行检索时,需要注意其在先公开/披露行为的时间。
(2)非注册外观设计
根据前面所述,即使未经注册,从外观设计在欧盟境内被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或者披露之日起3年内,可以取得非注册外观设计并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在对RCD提起专利无效时,还需要特别注意在先证据是否有可能构成RCD权利人的非注册外观设计。
(3)对独特性的评判思路
与中国较为接近,在对欧盟RCD的独特性进行评判时,同样需要考虑其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异同点以及给知情用户带来的总体印象是否有区别。如果争议RCD与现有设计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异,该差异不足以给知情用户带来不同的总体印象,则认为RCD相对于现有设计不具有独特性。
因此,在撰写无效宣告理由时,可以先对争议RCD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异同点进行详细比对和分析,然后结合设计者在争议RCD产品领域的设计自由度大小,以及争议RCD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是否会给知情用户带来总体印象的差别等,对争议RCD设计的独特性进行详细评述。
三、总结
深入了解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与专利无效制度,对于企业更好地应对欧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或诉讼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为企业产品出口保驾护航。同时,国内申请人在申请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时,还可以充分利用欧洲的非注册外观设计制度以及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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