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专利的申请与保护——李童
发布日期:2026-05-06 浏览次数:1805
微生物专利的申请与保护
作者:李童
发表日期:2026年5月6日
摘要:
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微生物在医药、农业、环保等多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微生物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申请与保护成为科研机构和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探讨涉及微生物本身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专利;微生物;申请;保护
引言:
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作为全世界分布最广且拥有量最多的生物资源,其应用已涉及到诸多领域并展现出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随着全球对生物技术重视程度的提高,微生物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微生物相关专利的发明主题
从微生物相关专利的发明主题来看,微生物专利主要涉及微生物本身、微生物的制备方法及微生物的应用,其中:
微生物本身,包括新发现的微生物种类,以及通过人工诱变、基因工程改造的微生物;
微生物的制备方法,包括自然筛选方法(分离、培养、保存等技术)、人工诱变方法或基因工程改造方法;
微生物的应用,包括微生物的用途以及微生物产品(及制备方法),微生物的用途如微生物在医药、农业、环保等领域的应用;微生物产品(及制备方法)如利用微生物发酵生产药物、食品添加剂等。
二、微生物专利申请
2.1 保护客体的审查
在中国专利法体系中,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情况。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微生物本身”专利,需要对微生物进行分离并纯化为纯培养物,方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2.2 说明书的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当涉及的微生物属于新种时,要详细记载其分类学性质,要写明鉴定为新种的理由,并给出作为判断基准的有关文献。
此外,在微生物专利中,有时文字记载很难描述微生物的具体特征。并且,微生物作为一个生物体,即使有了这些描述也得不到微生物本身,这就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发明。
因此,如果申请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则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将所涉及的微生物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同时,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生物材料时,除描述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以外,还应当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此外,还应当将该生物材料的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作为说明书的一个部分集中写在相当于附图说明的位置。
2.3 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同时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微生物应按微生物学分类命名法进行表述,有确定的中文名称的,应当用中文名称表述,并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该微生物的拉丁文学名。如果微生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还应当以该微生物的保藏单位的简称和保藏编号表述该微生物。在专利实务中,通常是以保藏单位的简称和保藏编号等限定微生物。
在微生物专利申请限制方面,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提及某微生物的具体突变株,或者虽提及具体突变株,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而权利要求中却要求保护这样的突变株,则不允许。
对于要求保护某一微生物的“衍生物”的权利要求,由于“衍生物”含义不仅是指由该微生物产生的新的微生物菌株,而且可以延伸到由该微生物产生的代谢产物等,因此其含义是不确定的,这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2.4 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
(1)创造性审查
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明显不同的微生物(即新的种)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涉及的微生物的分类学特征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没有实质区别,但是该微生物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2)实用性审查
微生物相关专利的实用性审查主要集中“微生物的制备方法”这一发明主题,主要是由于不能重现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比如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这种类型的方法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且具有很大随机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重现的;又如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这种类型的方法主要依赖于微生物在诱变条件下所产生的随机突变,由于碱基变化是随机的,因此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也很难通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当然,如果申请人能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一定的诱变条件下经过诱变必然得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这种类型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就微生物专利而言,只要说明书中记载了微生物的某一种用途,则其满足实用性的法律规定。
三、微生物专利保护的特殊性
在微生物专利审查实践中,权利要求中以保藏编号限定微生物,是微生物保护的常见形式。之所以采用保藏编号的限定方式,首要原因是依赖特定分离环境、诱变等得到的微生物菌株的制备方法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无法实现重现,因此需要对菌株进行保藏;另一方面,微生物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即使通过限定其形态特征、生理生化特性、生态习性,甚至是全基因组序列亦无法全面、完整且清楚的描述出该微生物的“全貌”。
然而,对于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菌株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首例涉及微生物保藏的专利侵权案件((2020)知民终1602号)初步厘清了用微生物保藏编号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及侵权判定规则,可以做为参考。
【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30601.2、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菌株Finc-W-247,其保藏编号是CCTCC NO:M2012378。”
A公司认为B公司、C公司在批发市场销售的菌类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微生物,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形态学特征判断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缺一不可,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必须借助相关的方法、试剂、仪器在实验室中才能完成。经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基于纯白色真姬菇的性状、ITS基因序列和所述特异975bpDNA片段的特点,根据比对结果可以判断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纯白色真姬菇属于同一种菌株。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审】
B公司、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鉴定中对于分子生物学特征的检测,应当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而非采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采用后者将会扩大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所涉菌株结构、生理生化特性作出明确限定,但是微生物领域可以采用保藏号的方式限定,通过保藏号保证能获得菌株的DNA指令即可。由于另有分子标记专利对鉴定方法进行保护,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鉴定方法没有必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因此,用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鉴定方法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并未超出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微生物品种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所述保藏菌株具有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975bp片段,以该SCAR分子标记作为检测指标,并结合形态学以及ITS序列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进行鉴定的方法是合理且可信的,该判断方法并没有扩大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结语
针对微生物专利,以保藏编号限定是最常见的撰写形式,对其解释应当突破字面的表述,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形态学及分子生物学的技术手段进行比较。同时,在微生物专利申请中,说明书中除了要详细披露菌株形态学、生理学特征外,提供至少一种可供参考的针对菌株特征序列的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以为后期的专利维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5)
2. 刘文清,张舟:保藏编号限定的微生物专利侵权判定困境及突破,河南科技,2024年第1期
3. 徐丹:保藏编号限定的微生物专利权保护范围探讨,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18期






